南京离婚诉讼赔偿律师
南京离婚诉讼赔偿律师
民政局协议离婚后,是否有权到法院诉讼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