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南京婚姻法律师认为,审判实务中认定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通过证据固定分居两年的事实却是难点.如果对方对分居2年的事实予以否定,则法院一般很难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