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纠纷律师
南京婚姻纠纷律师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但是真正要生育孩子,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已婚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生育过程是妇女承担和完成的,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做人流,虽会伤害丈夫的感情,甚至危及婚姻家庭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人流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但此种情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由此可以导致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