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一并返还彩礼
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一并返还彩礼?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成就,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一般就返还的范围而言,是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