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凭忠诚协议,要求赔偿
是否可以凭忠诚协议,要求赔偿
“忠诚协议”的性质,也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严格遵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或协议条款.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方式.但法院不认可该协议中有关“忠诚”的这一条款的效力.《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普通的合同.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此类协议是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协议,不能简单按照民商事合同对待.所以说,如果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鼓励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婚后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成为类似商人买卖中的讨价还价.
但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虽不一定被支持,但若对方确实构成过错,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