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离婚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以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为由要求巨额的损害赔偿.南京婚姻法律师认为:虽然婚姻法对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具体包括: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南京婚姻法律师提示: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之所以限定这四项过错行为,是因为它们都是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除此之外,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另一方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所谓“无过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